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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资格:(设立)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资格:(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手续:(设立)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从业人员名单 8、出资权属证明 9、合伙协议书 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12、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1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的变更申请书 3、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3)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
①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②
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③退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④合伙协议修改书(附:原合伙协议复印件) (4)经营范围变更: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5)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登记必须符合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注销)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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