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两人以上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房屋租赁合同

产权证明(场地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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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登记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东莞工商网 http://www.go0769.cn http://www.mecity.org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但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可以是验资证明、货币的存折、房屋的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土地的使用权证、知识产权证书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证明文件、全体合伙人共同认可其出资的证明文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已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9)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的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

证明文件;

4)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6项);变更合伙人的,提交新修订的合伙协议,其中属新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的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

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 l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

理人的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隶属企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

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可凭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 l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4)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6项);因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变更需变更相关登记事项的,提交隶属企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

  1. l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

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 l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到隶属的合伙企业的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或《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核准注销登记东莞工商网 http://www.go0769.cn http://www.mecity.org 通知书》;

  (2)《分支机构核准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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