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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资格: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
※申办手续(设立):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 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原件); 4、
原登记证(原件)。
※申办手续(变更):
(一)变更地址 变更地址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申请报告(原件); 4、
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5、
原登记证(原件)。 注: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二)变更代表(含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
变更代表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和代表本人签字的《代表登记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代表、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的申请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原件); 4、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免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原件); 5、 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原件); 6、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7、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注:被撤销的代表必须交回代表证; 变更首席代表,需交回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新增代表每人交2张照片; 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三)变更名称 变更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4、
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原件)。 (四)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原件); 4、 原登记证(原件)。
※申办手续(注销): 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原件); 2、
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的注销申请书(原件); 3、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
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原件); 5、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公章(原件)。
※办理程序: (一)
设立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二)变更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三)注销 申请→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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