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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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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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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凡在我市区域内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排污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

二、申报所需的材料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市环保监理所征收排污费的企业由监理所加盖审查意见,其余企业由所属镇区环保分局加盖审查意见);G9If-[mu9z0lB=广东省企业环保咨询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2)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i.FyjmfJ+ys1lue广东省企业环保咨询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或环境保护达标核准意见)复印件;NdA]m[:w0JaJ%t@BD广东省企业环保咨询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4)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市监测站提供的申领许可证前一季度的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监测报告(属于达标核准项目没有废水、废气产生的可以不提交)。

(6)环评审批意见中对于危险(固体)废物有要求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的,需要提交有效的处理合同和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三、申请表格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或(小型排污单位填报)

四、办理的程序

排污许可证参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市、镇分级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排污单位,向市环保局申领;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环保分局申领。]zD(."\cfg?BP8? =广东省企业环保咨询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向市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6!pe[^ -\V+Vs|%{广东省企业环保咨询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申请单位将所需资料报送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监督管理科经核实申报内容后,根据企业申报排放量、审批允许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和全市污染物排放和削减总量规划,确定该申请单位的各项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发给《排污许可证》。+ r$kwJ'f2|]x]z1H广东省企业环保咨询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尚未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或环境保护达标核准)的新、扩、改建设项目,以及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在试产和限期治理期间,可以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除无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环境保护达标核准意见)、监测报告外,其余所需材料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同。监督管理科将根据其试产期限或限期治理的时间要求,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g3?lTDutxB]7bp.广东省企业环保咨询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已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建成环境保护设施,通过市环保局“三同时”竣工验收(或环境保护达标核准)后,需向市环保局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与所需材料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同。.c=!X]cK[8^8Az广东省企业环保咨询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具体程序,由所在地环保分局参照市环保局办理程序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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